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是否可以抵扣進項
一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)規定:“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其銷項稅額中抵扣:
……
(四)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;
……
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”
二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6號)規定:“第二十條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增值稅法所稱個人消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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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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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、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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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同時廢止。”
二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26號)規定:“第二十條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增值稅法所稱個人消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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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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